重磅突發丨流動性風險管理新增3項監管指標,中小銀行流動性管控難度提升
中國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gzzx@cbrc.gov.cn
二、通過傳真將意見發送至:010-66277582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中國銀監會審慎規制局(郵編:10014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流動性風險管理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月6日。
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自2014年3月實施以來,在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銀行業務經營和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有必要對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進行與時俱進的動態完善。為此,銀監會對現行制度進行了修訂,形成《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
流動性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利率市場化、金融創新不斷深化,不同類型銀行在業務類型、復雜程度、資產負債結構等方面的差異逐步顯現,同業關聯度上升使得金融市場波動對銀行流動性的影響更加顯著,流動性風險也更易在銀行體系中傳染。修訂《流動性辦法》能夠更好地適應當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切實推動商業銀行更有效地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其中,凈穩定資金比例衡量銀行長期穩定資金支持業務發展的程度,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是對流動性覆蓋率的簡化,衡量銀行持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否覆蓋壓力情況下的短期流動性缺口,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衡量銀行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這些指標將與現有的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一起成為對商業銀行具有約束力的審慎監管指標。二是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優化,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三是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共4章73條,7個附件。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適用范圍、流動性風險的定義以及對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總體要求。第二章“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整體框架和定性要求。第三章“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定了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工具,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措施。第四章“附則”明確了《流動性辦法》的實施時間、參照執行的機構范圍,以及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匹配率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過渡期安排等。《流動性辦法》的7個附件具體說明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重點環節的技術細節,以及定量指標的計量標準。
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定性要求,根據商業銀行特點設定了差異化的定量監管標準,并提出了統一的多維度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工具,構建了較完備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修訂后的《流動性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并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設置了合理的過渡期,以便于銀行具備充足的準備時間。修訂后《流動性辦法》的施行將有助于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夯實流動性風險管理基礎,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于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對法人和集團層面、各附屬機構、各分支機構、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體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
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以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和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準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偏好應當至少每年審議一次。
(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流動性風險實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續關注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
(四)審批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其他有關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其部分職責。
第九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定期評估并監督執行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確保商業銀行具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
(三)確保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業銀行內部得到有效溝通和傳達。
(四)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評估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并向董事會定期報告。
(六)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其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與業務經營職能保持相對獨立,并且具備履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
商業銀行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具備以下職能:
(一)擬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核批準。
(二)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持續監控優質流動性資產狀況;監測流動性風險限額遵守情況,及時報告超限額情況;組織開展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組織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的測試和評估。
(三)識別、評估新產品、新業務和新機構中所包含的流動性風險,審核相關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獨立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
(五)擬定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批。
(六)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內部定價以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止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松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監事會(監事)應當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至少每年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一次。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內部審計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確保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現金流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各項假設條件是否合理。
(四)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完備。
(六)流動性風險報告是否準確、及時、全面。
第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審計報告應當提交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商業銀行境外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采用相對獨立的本地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的,應當對其流動性風險管理單獨進行審計。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等因素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偏好應當明確其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夠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流動性風險偏好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當涵蓋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并包括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當明確其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包括現金流測算和分析。
(二)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
(三)融資管理。
(四)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
(五)壓力測試。
(六)應急計劃。
(七)優質流動性資產管理。
(八)跨機構、跨境以及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九)對影響流動性風險的潛在因素以及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業務和建立新機構之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并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運用適當方法和模型,對其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及市場流動性等進行分析和監測。
商業銀行在運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時應當使用合理的假設條件,定期對各項假設條件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正,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現金流缺口。
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應當涵蓋資產和負債的未來現金流以及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潛在現金流,并充分考慮支付結算、代理和托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對重要幣種的現金流單獨進行測算和分析。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監測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適當的預警指標,前瞻性地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可參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資產快速增長,負債波動性顯著增加。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
(三)負債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發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發或零售融資成本上升。
(六)難以繼續獲得長期或短期融資。
(七)期限或貨幣錯配程度增加。
(八)多次接近內部限額或監管標準。
(九)表外業務、復雜產品和交易對流動性的需求增加。
(十)銀行資產質量、盈利水平和總體財務狀況惡化。
(十一)交易對手要求追加額外抵(質)押品或拒絕進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十三)信用評級下調。
(十四)股票價格下跌。
(十五)出現重大聲譽風險事件。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實施限額管理,根據其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流動性風險偏好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設定流動性風險限額。流動性風險限額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流缺口限額、負債集中度限額、集團內部交易和融資限額。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流動性風險限額設定、調整的授權制度、審批流程和超限額審批程序,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遵守情況進行監控,超限額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對未經批準的超限額情況應當按照限額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進行處理。對超限額情況的處理應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并完善融資策略,提高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
商業銀行的融資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融資需求和來源。
(二)加強負債品種、期限、交易對手、幣種、融資抵(質)押品和融資市場等的集中度管理,適當設置集中度限額。對于同業批發融資,應至少區分1個月以下、1個月至3個月、3個月至6個月、6個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個期限,分別設定限額。
(三)加強融資渠道管理,積極維護與主要融資交易對手的關系,保持在市場上的適當活躍程度,并定期評估市場融資和資產變現能力。
(四)密切監測主要金融市場的交易量和價格等變動情況,評估市場流動性對商業銀行融資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融資抵(質)押品管理,確保其能夠滿足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日間和不同期限融資交易的抵(質)押品需求,并且能夠及時履行向相關交易對手返售抵(質)押品的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區分有變現障礙資產和無變現障礙資產,對可以用作抵(質)押品的無變現障礙資產的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托管賬戶,以及中央銀行或金融市場對其接受程度進行監測分析,定期評估其資產價值及融資能力,并充分考慮其在融資中的操作性要求和時間要求。
商業銀行應當在考慮抵(質)押品的融資能力、價格敏感度、壓力情景下的折扣率等因素的基礎上提高抵(質)押品的多元化程度。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確保具有充足的日間流動性頭寸和相關融資安排,及時滿足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日間支付需求。
商業銀行的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應該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效計量日間各個時點現金流入和流出的預期規模、時點、缺口等。
(二)及時監測業務行為和可用融資變化等對日間流動性頭寸的影響。
(三)具有充足的日間融資安排來滿足日間支付需求。必要時,可通過管理和使用押品來獲取日間流動性。
(四)具有根據日間情況合理管控資金流出時點的能力。
(五)充分考慮非預期沖擊對日間流動性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同業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提高同業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化同業資產結構和配置,強化同業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管理。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長期壓力情景的能力。
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審慎設定并定期審核壓力情景,充分考慮影響商業銀行自身的特定沖擊、影響整個市場的系統性沖擊和兩者相結合的情景,以及輕度、中度、嚴重等不同壓力程度。
(二)合理審慎設定在壓力情景下商業銀行滿足流動性需求并持續經營的最短期限,在影響整個市場的系統性沖擊情景下該期限應當不少于30天。
(三)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和市場流動性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實施壓力測試;當存在流動性轉移限制等情況時,應當對有關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五)壓力測試頻率應當與商業銀行的規模、風險水平及市場影響力相適應;常規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增加壓力測試頻率。
(六)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影響銀行或市場的流動性沖擊,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后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后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
(七)在確定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業務發展和財務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應當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上述內容進行調整。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壓力測試的情景設定、程序和結果進行審核,不斷完善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風險水平、組織架構及市場影響力,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確保其可以應對緊急情況下的流動性需求。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應急計劃進行一次測試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
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設定觸發應急計劃的各種情景。
(二)列明應急資金來源,合理估計可能的籌資規模和所需時間,充分考慮跨境、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確保應急資金來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規定應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資產方應急措施、負債方應急措施、加強內外部溝通和其他減少因信息不對稱而給商業銀行帶來不利影響的措施。
(四)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各部門實施應急程序和措施的權限與職責。
(五)區分法人和集團層面應急計劃,并視需要針對重要幣種和境外主要業務區域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對于存在流動性轉移限制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持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確保其在壓力情景下能夠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為無變現障礙資產,可以包括在壓力情景下能夠通過出售或抵(質)押方式獲取資金的流動性資產。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流動性風險偏好,考慮壓力情景的嚴重程度和持續時間、現金流缺口、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等因素,按照審慎原則確定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規模和構成。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流動性風險實施并表管理,既要考慮銀行集團的整體流動性風險水平,又要考慮附屬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對銀行集團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集團內部的交易和融資限額,分析銀行集團內部負債集中度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防止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過度依賴集團內部融資,降低集團內部的風險傳遞。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及其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考慮流動性轉移限制和金融市場發展差異程度等因素對流動性風險并表管理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分別進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準確、及時、全面計量、監測和報告流動性風險狀況。
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一)每日計算各個設定時間段的現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及時計算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并在必要時加大監測頻率。
(三)支持流動性風險限額的監測和控制。
(四)支持對大額資金流動的實時監控。
(五)支持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及其他無變現障礙資產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托管賬戶等信息的監測。
(六)支持對融資抵(質)押品種類、數量、幣種、所處地域和機構、托管賬戶等信息的監測。
(七)支持在不同假設情景下實施壓力測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范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明確各項流動性風險報告的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范圍,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
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十七條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流動性匹配率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
資產規模不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的最低監管標準。
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的最低監管標準。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
第三十八條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夠在規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通過變現這些資產滿足未來至少30天的流動性需求。
流動性覆蓋率的計算公式為:
流動性覆蓋率=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100%。除本辦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最低監管標準。
第三十九條 凈穩定資金比例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穩定資金來源,以滿足各類資產和表外風險敞口對穩定資金的需求。
凈穩定資金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凈穩定資金比例=可用的穩定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
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應當不低于100%。
第四十條 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余額÷流動性負債余額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于25%。
第四十一條 流動性匹配率衡量商業銀行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旨在引導商業銀行合理配置長期穩定負債、高流動性或短期資產,避免過度依賴短期資金支持長期業務發展,提高流動性風險抵御能力。
流動性匹配率的計算公式為:
流動性匹配率=加權資金來源÷加權資金運用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匹配率應當不低于100%。
第四十二條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在壓力情況下,銀行可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天內的流動性需求。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計算公式為: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優質流動性資產÷短期現金凈流出
商業銀行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應當不低于100%。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分別計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并表范圍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相關規定執行。
在計算并表流動性覆蓋率時,若集團內部存在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相關附屬機構滿足自身流動性覆蓋率最低監管標準之外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不能計入集團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工具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無變現障礙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定期對商業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的所有表內外項目在不同時間段的合同期限錯配情況,并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合同期限錯配情況的分析和監測可以涵蓋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2年、3年、5年和5年以上等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和流動性缺口率。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并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分析商業銀行的表內外負債在融資工具、交易對手和幣種等方面的集中度。對負債集中度的分析應當涵蓋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負債比例、同業融入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
當商業銀行出現對短期同業批發融資依賴程度較高、同業批發融資增長較快或發行同業存單增長較快等情況時,以及商業銀行在上述方面明顯高于同質同類銀行或全部商業銀行平均水平時,應當及時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業銀行風險變化,必要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商業銀行采取相關措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無變現障礙資產的種類、金額和所在地。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超額備付金率、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以及向中央銀行或市場融資時可以用作抵(質)押品的其他資產。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外匯業務規模、貨幣錯配情況和市場影響力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其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單獨監測。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分析、監測金融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下降或喪失、流動性轉移受限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分析其對商業銀行融資能力的影響。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用于分析、監測市場流動性的相關參考指標包括但不限于銀行間市場相關利率及成交量、國庫定期存款招標利率、票據轉貼現利率及證券市場相關指數。
第五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持續監測商業銀行存貸比的變動情況,當商業銀行出現存貸比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等情況時,以及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明顯高于同質同類銀行或全部商業銀行平均水平時,應當及時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業銀行風險變化,必要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商業銀行采取相關措施。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全部納入內部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及時監測指標變化并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除本辦法列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參考指標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動性風險特點,設置其他流動性風險指標工具,實施流動性風險分析和監測。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管理,并盡早采取措施應對潛在流動性風險。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應當按月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的除外。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動性風險特點,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內部風險管理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測試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測試的情景、方法、過程和結果。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提高壓力測試報送頻率。商業銀行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相關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下列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項和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一)本機構信用評級大幅下調。
(二)本機構大規模出售資產以補充流動性。
(三)本機構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效。
(四)本機構發生擠兌事件。
(五)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的經營狀況、流動性狀況和信用評級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六)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七)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政策出現不利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大調整。
(八)母公司、集團經營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其他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如果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已經或即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應當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風險變化情況,應當立即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商業銀行出現監測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向變化的,應當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風險變化情況,并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于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確定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披露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識別、計量、監測、控制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及簡要分析。
(五)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六)壓力測試情況。
第六十條 對于未遵守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當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低于最低監管標準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考慮當前和未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狀況,分析影響單家銀行和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的因素,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的原因、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和頻率等采取相應措施。
第六十一條 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缺陷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嚴重缺陷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監督管理談話。
(二)要求商業銀行進行更嚴格的壓力測試、提交更有效的應急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的頻率和內容。
(四)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五)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六)要求商業銀行降低流動性風險水平。
(七)提高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最低監管標準。
(八)提高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
對于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與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據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境內資產負債比例或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六十二條 對于未按照規定提供流動性風險報表或報告、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共同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和流動性風險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并制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
發生影響單家機構或市場的重大流動性事件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境內外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合作,適時啟動流動性風險監管應急預案,降低其對金融體系及宏觀經濟的負面沖擊。
第四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政策性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轉移限制是指由于法律、監管、稅收、外匯管制以及貨幣不可自由兌換等原因,導致資金或融資抵(質)押品在跨境或跨機構轉移時受到限制。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無變現障礙資產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質)押品、信用增級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運營費用,在清算、出售、轉移、轉讓時不存在法律、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的資產。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幣種是指以該貨幣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中“以上”包含本數。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在2017年底前達到90%。在過渡期內,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對于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匹配率應當在2019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90%。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在2018年6月底前達到70%。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發布的有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
1.關于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法的說明
2.流動性覆蓋率計量標準
3.凈穩定資金比例計量標準
4.流動性匹配率計量標準
5.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計量標準
6.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計量標準
7.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計量標準
附件1
關于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法的說明
一、現金流測算分析和限額設定
(一)商業銀行應當在涵蓋表內外各項業務基礎上,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區分正常和壓力情景,并考慮資產負債未來增長,分別測算未來不同時間段的現金流入和流出,并形成現金流量報告。
(二)未來現金流可分為確定到期日現金流和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確定到期日現金流是指有明確到期日的表內外業務形成的現金流。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是指沒有明確到期日的表內外業務(如活期存款)形成的現金流。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審慎原則測算不確定到期日現金流。
(三)商業銀行應當合理評估未提取的貸款承諾、信用證、保函、銀行承兌匯票、衍生產品交易、因其他履約事項可能發生的墊款、為防范聲譽風險而超出合同義務進行支付等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將其納入現金流測算和分析,并關注相關客戶信用狀況、償債能力和財務狀況變化對潛在流動性需求的影響。
(四)商業銀行在測算未來現金流時,可以按照審慎原則進行交易客戶的行為調整。商業銀行所使用的行為調整假設應當以相關歷史數據為基礎,經充分論證和適當程序審核批準,并進行事后檢驗,以確保其合理性。
(五)商業銀行各個時間段的現金流缺口為該時間段的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的差額。根據重要性原則,商業銀行可以選定部分現金流量少、發生頻率低的業務不納入現金流缺口的計算,但應當經其內部適當程序審核批準。
(六)商業銀行應當由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設定現金流缺口限額,確保現金流缺口限額與流動性風險偏好相適應,并經其內部適當程序審核批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現金流缺口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予以修訂。
(七)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設定未來特定時間段的現金流缺口限額:
1.商業銀行應當預測其未來特定時間段內的融資能力,尤其是來自銀行或非銀行機構的批發融資能力,并依據壓力情景下的調減系數對上述預測進行適當調整。
2.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合理審慎的方法計算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所能產生的現金流入。
3.商業銀行設定現金流缺口限額時應當充分考慮支付結算、代理和托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
二、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的參考壓力情景
(一)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大幅下降。
(二)批發和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三)批發和零售融資的可獲得性下降。
(四)融資期限縮短和融資成本提高。
(五)表外業務、復雜產品和交易對流動性造成損耗。
(六)交易對手要求追加抵(質)押品或減少融資金額。
(七)主要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
(八)信用評級下調或聲譽風險上升。
(九)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危機。
(十)市場流動性狀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化。
(十一)跨境或跨機構流動性轉移受到限制。
(十二)中央銀行融資渠道發生重大變化。
(十三)銀行支付清算系統突然中斷運行。
三、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的參考內容
(一)觸發應急計劃的情景,包括但不限于:
1.流動性臨時中斷,如電子支付系統突然出現運作故障或者其他緊急情況。
2.信用評級大幅下調或出現重大聲譽風險。
3.交易對手大幅減少融資金額或主要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
4.特定的流動性風險內部監測指標達到觸發值。
5.本機構發生擠兌事件。
6.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機構出現流動性危機并可能導致流動性風險傳染。
7.市場大幅震蕩,流動性枯竭。
(二)應急措施
1.資產方應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變現貨幣市場資產,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證券,出售長期資產、固定資產或某些業務條線(機構)等。
2.負債方應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從貨幣市場融資,尋求中央銀行融資便利等。
3.應當在考慮法律、監管、操作和時差限制等因素的影響下評估集團內跨機構和跨境流動性轉移的可能性。
(三)危機期間內外部信息溝通和報告
1.危機處理小組的構成、職責分工和聯系方式。
2.相應的制度和系統支持,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時收到相關報告,了解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嚴重程度。
3.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其他相關部門以及員工之間的信息溝通。
4.危機處理小組與外界,包括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分析師、投資者、中介機構、媒體、主要客戶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溝通。
附件2
流動性覆蓋率計量標準
一、流動性覆蓋率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夠在規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通過變現這些資產滿足未來至少30天的流動性需求。
流動性覆蓋率=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
其中,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未來30天現金流出量-未來30天現金流入量
二、壓力情景
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包括影響商業銀行自身的特定沖擊以及影響整個市場的系統性沖擊,如:
1.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
2.無抵(質)押批發融資能力下降;
3.以特定抵(質)押品或與特定交易對手進行短期抵(質)押融資的能力下降;
4.銀行信用評級下調1-3個檔次,導致額外契約性現金流出或被要求追加抵(質)押品;
5.市場波動造成抵(質)押品質量下降、衍生產品的潛在遠期風險暴露增加,導致抵(質)押品扣減比例上升、追加抵(質)押品等流動性需求;
6.銀行向客戶承諾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在計劃外被提取;
7.為防范聲譽風險,銀行可能需要回購債務或履行非契約性義務。
三、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能夠通過出售或抵(質)押方式,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在金融市場快速變現的各類資產。
商業銀行持有的、在壓力情況下仍具有市場流動性的資產,若符合相關要求,無論剩余期限多少,均可納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理想情況下,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應是中央銀行接受的融資抵押品,但可向中央銀行抵押融資的資產并不必然屬于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并滿足相關操作性要求:
(一)基本特征
1.屬于無變現障礙資產;
2.風險低,且與高風險資產的相關性低;
3.易于定價且價值穩定;
4.在廣泛認可、活躍且具有廣度、深度和規模的成熟市場中交易,市場波動性低,歷史數據表明在壓力時期的價格和成交量仍然比較穩定;
5.市場基礎設施比較健全,存在多元化的買賣方,市場集中度低;
6.從歷史上看,在發生系統性危機時,市場參與者傾向于持有這類資產。
(二)操作性要求
商業銀行應當具有變現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政策、程序和系統,能夠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在30天內隨時變現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以彌補現金流缺口,并確保變現在正常的結算期內完成。
1.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由商業銀行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控制。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持續具有法律和操作權限,可以將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作為應急資金來源單獨管理,或者能夠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在30天內隨時變現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并使用變現資金,而且不與銀行現有的業務和風險管理策略相沖突。
2.商業銀行應當具有相關政策和程序,能夠獲得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所在地域和機構、托管賬戶和幣種等信息,并且每天能夠確定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構成。
3.商業銀行可以對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市場風險進行套期保值,但應當考慮由于套期保值提前終止而引發的現金流出。
4.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測試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變現能力,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流動性,并避免在壓力情景下出售資產而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必要時應當加大測試頻率。
5.商業銀行變現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不應當導致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6.如果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中的部分資產出現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條件的情形,商業銀行可以在不超過30天的期限內繼續將其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商業銀行收到的符合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條件的抵(質)押品,如果根據法律和合同可以用于再抵(質)押融資,則可以納入本行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計算,但交易對手根據合同有權在30天內收回該抵(質)押品的除外。
(三)構成和計算
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由一級資產和二級資產構成。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和限額,確保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現金、存放于中央銀行的準備金、主權實體和中央銀行債券除外)的多元化,避免資產類別、發行機構或幣種等過于集中,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保持與銀行經營需求相類似的幣種結構。
1.一級資產
一級資產按照當前市場價值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包括:
(1)現金;
(2)存放于中央銀行且在壓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準備金;
(3)由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盟委員會或多邊開發銀行發行或擔保的,可在市場上交易且滿足以下條件的證券:
第一,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資本監管規定,風險權重為0%;
第二,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中交易;
第三,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
第四,最終償付義務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承擔。
(4)當銀行母國或銀行承擔流動性風險所在國家(地區)的主權風險權重不為0%時,由上述國家的主權實體或中央銀行發行的本幣債券;
(5)當銀行母國或銀行承擔流動性風險所在國家(地區)的主權風險權重不為0%時,由上述國家的主權實體或中央銀行發行的外幣債券,但僅限于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銀行在承擔流動性風險所在國家(地區)的該外幣現金凈流出。
2.二級資產
二級資產由2A資產和2B資產構成。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中二級資產占比不得超過40%,2B資產占比不得超過15%。
2A資產在當前市場價值基礎上按85%的折扣系數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包括:
(1)由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或多邊開發銀行發行或擔保的,可在市場上交易且滿足以下條件的證券:
第一,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資本監管規定,風險權重為20%;
第二,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中交易;
第三,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在嚴重的流動性壓力時期,該證券在30天內價格下跌不超過10%或回購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過10個百分點。
第四,最終償付義務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承擔。
(2)滿足以下條件的公司債券和擔保債券:
第一,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發行的公司債券;
第二,不是由本行或其附屬機構發行的擔保債券;
第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至少為AA-;或者缺乏長期信用評級時,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評級;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評級時,根據銀行內部信用評級得出的違約概率與外部信用評級AA-及以上對應的違約概率相同;
第四,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中交易;
第五,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在嚴重的流動性壓力時期,該債券在30天內價格下跌不超過10%或回購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過10個百分點。
2B資產在當前市場價值基礎上按50%的折扣系數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包括滿足下列條件的公司債券:
第一,不是由金融機構或其附屬機構發行;
第二,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合格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BBB-至A+;或者缺乏長期信用評級時,具有同等的短期信用評級;或者缺乏外部信用評級時,根據銀行內部信用評級得出的違約概率與外部信用評級BBB-至A+對應的違約概率相同;
第三,在規模大、具有市場深度、交易活躍且集中度低的市場中交易;
第四,歷史記錄顯示,在市場壓力情景下仍為可靠的流動性來源,在嚴重的流動性壓力時期,該債券在30天內價格下跌不超過20%或回購交易折扣率上升不超過20個百分點。
商業銀行應當具有監測和控制2B資產潛在風險的政策、程序和系統。
3.上限計算規則
商業銀行應當將30天內到期的涉及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抵(質)押融資、抵(質)押借貸以及抵(質)押品互換交易還原,相應調整各類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數量,包括:將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交換一級資產的上述交易還原,得到調整后一級資產數量;將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交換2A資產的上述交易還原,得到調整后2A資產數量;將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交換2B資產的上述交易還原,得到調整后2B資產數量。計算2A資產和2B資產數量時,應當采用相應的折扣系數。
在計算二級資產40%的上限時,先考慮由于15%上限的存在對2B資產所造成的扣減。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2B資產調整項和二級資產調整項。
2B資產調整項=Max{調整后2B資產-15/85×(調整后一級資產+調整后2A資產),調整后2B資產-15/60×調整后一級資產,0}
二級資產調整項=Max{調整后2A資產+調整后2B資產-2B資產調整項-2/3×調整后一級資產,0}
4.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計算
(1)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一級資產+2A資產+2B資產-2B資產調整項-二級資產調整項,或者
(2)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一級資產+2A資產+2B資產-Max{(調整后2A資產+調整后2B資產)-2/3×調整后一級資產,調整后2B資產-15/85×(調整后一級資產+調整后2A資產),0}
5.部分交易的計算說明
買斷式逆回購和證券借入中收到的、符合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定義、沒有被再抵押且依照法律或合同可被銀行使用的資產可以納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部分進行計算。如果交易對手按照合同規定有權利在30天壓力期內提取抵押品,則該資產或通過該資產再抵押融入的資金均不應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而且如果交易對手依合同提取該類資產導致空頭頭寸產生(如銀行將該類資產用于更長期的證券融資交易),則該逆回購和證券借入納入流動性覆蓋率計算的現金流入為0。
如果銀行沒有對因衍生品交易而收取的抵押品進行單獨管理,并且在法律上可以將這些抵押品用于再抵押,只要銀行適當計算了衍生產品交易的凈現金流出,則可以將收取的抵押品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抵(質)押融資交易(如正回購)中向交易對手提供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從分子部分扣除。在抵(質)押融資交易中,若提供的抵押品為資產池,應全部視為非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計算抵(質)押融資交易現金流出。如果用作抵押的資產池中含有本行持有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應當從分子部分對應扣除。對于預存或超額抵押的抵押品,如抵押品資產池中在報告日尚未使用的押品,均視同存在變現障礙,不得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四、現金凈流出量
(一)定義及計算
現金凈流出量是指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未來30天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與預期現金流入總量的差額。預期現金流出總量是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相關負債和表外項目余額與其預計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積之和。預期現金流入總量是在流動性覆蓋率所設定的壓力情景下,表內外相關契約性應收款項余額與其預計流入率的乘積之和。可計入的預期現金流入總量不得超過預期現金流出總量的75%。本辦法中預計流失率、提取率、流入率統稱為折算率。
(二)現金流出:項目及折算率
1.零售存款
零售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于商業銀行的存款,分為穩定存款和欠穩定存款。
穩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險計劃完全覆蓋或由公開保證提供同等保護,并且存放于交易性賬戶(如自動存入工資的賬戶)或者存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由于存在其他關系使得提取可能性很小的存款。
欠穩定存款包括未被有效存款保險計劃完全覆蓋的存款、大額存款、經驗豐富或高資產凈值個人的存款、易被迅速提走的存款(如網上存款)等。對于外幣存款,即使被有效存款保險計劃覆蓋,但如果有證據顯示其波動程度大于本幣存款,則應當計入欠穩定存款。若難以判定某項存款為穩定存款,則應當將其視為欠穩定存款。
零售存款項目 | 折算率 |
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內的定期存款 (1)穩定存款 |
5% |
滿足有效存款保險計劃的附加標準 | 3% |
(2)欠穩定存款 | 10% |
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過30天,且存款人無權在30天內提款或者提前提款導致的罰金顯著超過利息損失的定期存款 | 0% |
有效存款保險計劃是指有能力迅速賠付、保險覆蓋范圍明確且公眾廣泛知曉的存款保險計劃。有效存款保險計劃的保險人應當具有履行職責的正式法定授權,并在操作上具有獨立性、透明度和問責機制。
有效存款保險計劃的附加標準包括:
(1)保險人能夠定期從接受保險的商業銀行預先收取費用;
(2)保險人具有充足的手段確保在發生大額償付需求時,能夠及時獲取額外資金,如獲得明晰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政府擔保或從政府借款的常設授權;
(3)存款保險計劃被觸發后,存款人可在7個工作日內獲得保險償付。
零售定期存款的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過30天,但商業銀行允許存款人在不支付相應罰金的情況下提前提取,可提前提取的部分應當按活期存款處理。
2.無抵(質)押批發融資
無抵(質)押批發融資是指由非自然人客戶提供,且未用本行擁有的、可在喪失清償能力、破產清算或處置期間被行使權利的資產作為抵(質)押品的融資。客戶有權在30天內收回、最早合同到期日在30天內和無確定到期日的無抵(質)押批發融資項目應當納入流動性覆蓋率計算。客戶有權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收回,但合同明確規定且有約束力的提款通知期超過30天的批發融資項目,不納入流動性覆蓋率計算。對于商業銀行有權在未來30天內提前償還的無抵(質)押批發融資,若商業銀行不行使該提前還款權可能導致市場認為其面臨流動性壓力時,商業銀行為防范聲譽風險將被迫行使該提前還款權,相關的預期現金流出應當納入流動性覆蓋率計算。衍生產品合約相關的負債不納入本項目。
無抵(質)押批發融資項目 | 折算率 |
小企業客戶的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在30天內的定期存款 | |
(1)穩定存款 滿足有效存款保險計劃的附加標準 | 5% 3% |
(2)欠穩定存款 | 10% |
業務關系存款(不包括代理行業務) 由存款保險計劃或提供同等保護的公開保證所覆蓋的部分 滿足有效存款保險計劃的附加標準 | 25% 5% 3% |
由非金融機構、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多邊開發銀行和公共部門實體提供的非業務關系存款 該存款全額被有效存款保險計劃或提供同等保護的公開保證覆蓋 | 40%
20% |
其他法人客戶提供的融資 | 100% |
小企業客戶是指在商業銀行的資金總額(并表口徑)不超過800萬元并被視同零售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機構客戶,如商業銀行對該客戶存在信用風險暴露,該客戶還應當滿足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資本監管規定中的微型和小型企業條件。剩余期限或提款通知期超過30天的小企業客戶定期存款比照零售定期存款處理。
業務關系存款是指商業銀行為非自然人客戶(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小企業客戶除外)提供清算、托管和現金管理服務所產生的存款。商業銀行對業務關系存款的認定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清算服務是指客戶通過直接參與境內支付結算系統的商業銀行間接地將資金(或證券)轉移給最終接受方,僅限于對客戶支付指令的傳送、對賬和確認,日間透支、隔夜融資和結算后賬戶維護,以及日間和最終結算頭寸的確定。托管服務是指在客戶交易或持有金融資產的過程中,商業銀行代表客戶對資產進行保管、報告、處理或者對相關營運和管理活動提供便利,僅限于證券交易結算、契約性支付的轉移、抵押品處理與托管相關的現金管理服務,以及股利和其他收入的收取、客戶申購贖回、資產和公司信托服務、資金管理、第三方保管、資金轉移、股票轉移、支付結算等代理服務(不含代理行業務)和存托憑證。現金管理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現金流管理、資產和負債管理以及客戶日常經營所必需的金融服務,僅限于匯款、收款、資金歸集、工資支付管理和資金支出控制。
清算、托管和現金管理服務及相關的業務關系存款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客戶在未來30天內對商業銀行的清算、托管和現金管理服務存在實質性依賴,如客戶具有充足的備份安排,則不滿足該項條件。
(2)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簽訂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托管和現金管理服務合同。
(3)客戶終止上述服務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至少為30天,或者客戶轉移相關存款的成本(如交易成本、信息技術成本、提前終止成本或法律成本)較高。
(4)業務關系存款存放于專門賬戶,該賬戶向客戶提供的收益不足以吸引客戶存放超出其清算、托管和現金管理所需的多余資金。客戶提供該存款的主要目的為利用銀行提供的上述服務,而非獲取利息收入。
業務關系存款賬戶中的多余資金是指可以被提取的滿足業務需要以外的資金,即該部分資金被提取后賬戶上留存的資金仍足夠滿足清算、托管和現金管理服務需要。商業銀行應當采用適當方法識別業務關系存款賬戶中的多余資金,并將其按照非業務關系存款處理。商業銀行的識別方法應當滿足以下要求:一是保證足夠的顆粒度,以充分反映資金在單體壓力情景下的提取風險;二是考慮各項相關因素,如批發客戶持有的存款超過特定支付需要平均余額的可能性;三是運用適當的定量標準,如賬戶余額與支付結算規模的比值、賬戶余額與托管資產規模的比值等。商業銀行不具備多余資金識別方法的,應當將全部存款按照非業務關系存款處理。
如果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商業銀行業務關系存款的客戶集中度過高,可以要求對這部分存款按照非業務關系存款處理。
來自于代理行業務的存款按非業務關系存款計算。
其他法人客戶提供的融資包括金融機構、受托人、受益人、管道、特定目的載體及本行附屬機構等其他法人客戶提供的非業務關系存款及其他無抵(質)押融資。商業銀行發行的30天內到期的無擔保債券納入其他法人客戶提供的融資。但針對零售或小企業客戶發行、只可在零售或小企業客戶間交易且只能由零售或小企業客戶持有的無擔保債券,可分別計入對應的零售和小企業客戶存款項目。
3.抵(質)押融資
抵(質)押融資是指以本行擁有的,可在喪失清償能力、破產清算或處置期間被行使法定權利的資產作為抵(質)押品的融資。所有將在30天內到期的抵(質)押融資項目應當納入流動性覆蓋率計算。銀行為滿足客戶空頭頭寸而借給客戶抵(質)押品,應當按照抵(質)押融資處理。
抵(質)押融資項目 | 折算率 |
以一級資產作為抵(質)押品或以中央銀行為交易對手 | 0% |
以2A資產作為抵(質)押品 | 15% |
以本國主權實體、多邊開發銀行或風險權重不高于20%的本國公共部門實體為交易對手,且不是以一級資產和2A資產作為抵(質)押品 | 25% |
以2B資產作為抵(質)押品 | 50% |
其他 | 100% |
4.其他項目
其他項目 | 折算率/現金流出 |
衍生產品交易的凈現金流出 | 100% |
融資交易、衍生產品以及其他合約中包含降級觸發條款所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 銀行評級下調1-3個(含)檔次所增加的抵(質)押品要求或者導致的現金流出 |
衍生產品及其他交易市值變動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 前24個月內出現的30天內抵(質)押品凈流出最大值 |
衍生產品及其他交易中非一級資產抵(質)押品估值變化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 20% |
根據合同能被交易對手隨時收回的超額非隔離抵(質)押品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 100% |
抵(質)押品對外交付義務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 100% |
合同允許交易對手以非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替換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抵(質)押品導致的流動性補充需求 | 100% |
30天內到期的資產支持證券、擔保債券及其他結構性融資工具 | 100% |
30天內到期的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管道工具、證券投資載體和類似融資工具 | 100% |
未來30天內交易對手可以行使權力的未提取的不可無條件撤銷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 | |
(1)提供給零售和小企業客戶 | 5% |
(2)提供給非金融機構、主權實體和中央銀行、多邊開發銀行和公共部門實體 | |
信用便利 流動性便利 | 10% 30% |
(3)提供給受到審慎監管的銀行 | 40% |
(4)提供給其他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等) | |
信用便利 流動性便利 | 40% 100% |
(5)提供給其他法人客戶以及管道工具、特定目的載體等 | 100% |
未來30天內其他契約性放款義務 | 100% 100%
|
(1)未來30天內對金融機構的契約性放款總額 (2)未來30天內對零售客戶和非金融機構客戶的契約性放款總額超過客戶契約性現金流入總額50%的部分 | |
未來30天內其他契約性現金流出(不含與商業銀行運營成本相關的現金流出) | 100% |
或有融資義務 | |
(1)無條件可撤銷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 (2)保函、信用證、其他貿易融資工具 (3)非契約性義務 (4)擁有附屬交易商或做市商的發行機構未償付的超過30天的債券 (5)以其他客戶抵(質)押品覆蓋客戶空頭頭寸所導致的非契約性負債 | 0% 2.5% 2.5% 2.5%
50%
|
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向客戶提供資金的契約性融資便利。流動性便利是指商業銀行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客戶提供的契約性備用融資便利,當客戶無法在金融市場滾動發行該債務融資工具時,可以提取該流動性便利。為公司客戶提供的日常流動資金融資便利(如循環信用便利)為信用便利。
不可無條件撤銷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是指商業銀行不可撤銷或者只能有條件撤銷該融資便利。債務融資工具將于未來30天內到期部分所對應的不可無條件撤銷流動性便利應當納入流動性覆蓋率計算,債務融資工具將于30天以后到期部分所對應的不可無條件撤銷流動性便利不納入流動性覆蓋率計算,其余的不可無條件撤銷流動性便利按照信用便利處理。
客戶為不可無條件撤銷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提供(或根據合同規定,在提取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時需要提供)符合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條件的抵(質)押品的,如果該抵(質)押品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從未提取的不可無條件撤銷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中扣減其價值:
(1)未計入商業銀行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2)市場價值與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是否提取的相關性不高;
(3)客戶使用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后,商業銀行利用其進行再抵(質)押融資不存在法律和操作障礙。
對于未納入商業銀行并表范圍的被投資金融機構,如果在壓力時期,商業銀行出于防范聲譽風險等原因成為其流動性的主要提供者,商業銀行應當將可能需要提供的流動性視為其他或有融資義務,按照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審慎方法計算相應的現金流出。
(三)現金流入:項目及折算率
1.抵(質)押借貸,包括逆回購和借入證券
由以下資產擔保的在30天內到期的 抵(質)押借貸 | 折算率 | |
抵(質)押品未用于再抵(質)押融資 | 抵(質)押品用于再抵(質)押融資 | |
一級資產 | 0% | 0% |
2A資產 | 15% | 0% |
2B資產 | 50% | 0% |
由其他抵(質)押品擔保的保證金貸款 | 50% | 0% |
其他抵(質)押品 | 100% | 0% |
2.來自不同交易對手的其他現金流入
來自不同交易對手的其他現金流入 | 折算率 |
完全正常履約且30天內到期的所有付款(包括利息支付和分期付款) | |
(1)來自零售和小企業客戶、非金融機構、主權實體、多邊開發銀行和公共部門實體的現金流入 | 50% |
(2)來自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的現金流入 | 100% |
30天內到期的、未納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證券產生的現金流入 | 100% |
存放于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關系存款 | 0% |
商業銀行持有的30天內到期的一級資產和二級資產,若滿足相關定義和操作性要求,應納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而不計算現金流入。
3.信用便利、流動性便利和或有融資便利
商業銀行從其他機構獲得的信用便利、流動性便利和或有融資便利產生的現金流入適用0%的折算率。
4.其他項目
其他項目 | 折算率 |
衍生產品交易的凈現金流入 | 100% |
其他30天內到期的契約性現金流入(不含非金融業務收入產生的現金流入) | 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形確定 |
商業銀行應當只計算來自完全正常履約且預計未來30天內不會違約的契約性現金流入。現金流入應按合同允許的最晚時間計入。商業銀行基于循環信用便利所發放的貸款應當按照展期處理,不計算現金流入。無確定到期日的貸款不計算現金流入,但如果存在30天內對本金、費用或利息的最低支付要求,則應當根據不同交易對手,適用相應的現金流入折算率。其他30天內到期的契約性現金流入(不含非金融業務收入產生的現金流入)的折算率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具體情形確定。
商業銀行在計算流動性覆蓋率時應當避免重復計算。如果某項資產已被計入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不再計算與其相關的現金流入。可以計入多個現金流出項目的業務,應當將其劃入預期現金流出量最大的項目。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商業銀行表內外項目的流動性風險狀況調整其折算率,增加現金流出項目和減少現金流入項目。
在計算銀行集團的并表流動性覆蓋率時,除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零售和小企業客戶存款采用東道國監管機構規定的折算率外,其他項目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
存在以下情形時,銀行集團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零售和小企業客戶存款應當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折算率:
(1)東道國監管機構對零售和小企業客戶存款沒有規定折算率;
(2)東道國監管機構未實施流動性覆蓋率監管標準;
(3)本辦法規定的折算率比東道國更為審慎。
五、關于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低于最低監管標準的相關說明
當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流動性風險分析報告,包括導致流動性覆蓋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的原因、已經和即將采取的措施、對持續時間的預測等,并根據持續時間確定是否增加報告要求。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分析以下因素,確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1.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的具體原因,包括銀行自身和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方面的原因及其影響程度。
2.商業銀行的整體穩健程度和風險狀況。
3.商業銀行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減少的幅度、持續時間和頻率。
4.為維持流動性覆蓋率不低于最低監管標準所采取的措施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市場流動性產生的影響。
5.其他應急資金來源的可獲得性。
6.其他相關因素。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上述分析,確定是否要求商業銀行采取減少流動性風險暴露、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改進流動性應急計劃等措施。
當發生嚴重的系統性風險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考慮所采取措施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產生的影響和順周期效應。在要求商業銀行采取措施恢復流動性水平時,可以給予適當時間,防止對商業銀行和整個金融體系造成負面影響。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采取的上述措施應當與其審慎監管整體框架保持一致。
附件3
凈穩定資金比例計量標準
一、凈穩定資金比例
凈穩定資金比例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穩定資金來源,以滿足各類資產和表外風險敞口對穩定資金的需求。
凈穩定資金比例=可用的穩定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
二、可用的穩定資金
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商業銀行各類資本與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與其對應的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的乘積之和。其中,賬面價值指資本或負債項目在進行監管扣除或其他調整前的余額。
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的設定反映了負債的穩定性,包括負債的合同期限及不同類型的資金提供者在收回資金傾向上的差異。一是體現融資期限差異。凈穩定資金比例通常假定長期負債較短期負債更為穩定。二是體現融資類型和交易對手差異。凈穩定資金比例假定短期(期限小于1年)零售客戶存款和小企業客戶融資較相同期限的來自其他交易對手的批發融資更為穩定。
(一)可用的穩定資金項目
1.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為100%的項目
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為100%的項目包括:
(1)監管資本;
(2)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其他資本工具;
(3)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所有有擔保和無擔保借款和負債。
監管資本應當滿足《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第三章資本定義相關要求。監管資本含資本扣除項,但不包括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二級資本工具。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第三章第四節規定在2022年后不得計入監管資本的部分,不得納入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監管資本計算。
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其他資本工具不包括若行權將會使預期剩余期限降到1年以下的帶有明確或嵌入期權的資本工具。
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所有有擔保和無擔保借款和負債,包括定期存款,但不包括最終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負債產生的1年以內的現金流。
2.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為95%的項目
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為95%的項目為來自零售和小企業客戶的穩定存款,包括無確定到期日(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定期存款。
3.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為90%的項目
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為90%的項目為來自零售和小企業客戶的欠穩定存款,包括無確定到期日(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定期存款。
4.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為50%的項目
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為50%的項目包括:
(1)非金融企業客戶提供的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有擔保和無擔保融資;
(2)業務關系存款;
(3)主權、公共部門實體以及多邊和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的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融資;
(4)以上所列之外的剩余期限在6個月到1年的其他有擔保和無擔保融資,包括央行和金融機構提供的剩余期限在6個月到1年的融資。
5.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為0%的項目
可用穩定資金系數為0%的項目包括:
(1)以上所列之外的其他負債和權益,包括央行和金融機構提供的剩余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融資;
(2)無明確到期日的負債;
(3)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負債大于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資產時,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負債與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資產的差額;
(4)由購買金融工具、外匯和大宗商品產生的“交易日”應付款。
無明確到期日的負債包括空頭和無到期日的頭寸,但不含遞延稅負債和少數股東權益。
在計算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負債時應首先確定衍生產品負債。當衍生產品合約價值為負時,可基于衍生產品合約的重置成本(通過“盯市”原則獲得)計算衍生產品負債。如果存在符合《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中有關條件的雙邊軋差合約,合約覆蓋的衍生產品風險敞口的重置成本為凈重置成本。在計算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負債時,與衍生產品合約有關的、以變動保證金形式提供的抵(質)押品,無論是何種資產,都應當從負的重置成本中扣除。即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負債=(衍生產品負債)-(衍生產品負債中作為變動保證金提供的所有抵押品)。所扣除的抵(質)押品,其相關資產不納入所需的穩定資金計算。
在計算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資產時應首先確定衍生產品資產。當衍生產品合約價值為正時,可基于衍生產品合約的重置成本(通過“盯市”原則獲得)計算。如果存在符合《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中有關條件的雙邊軋差合約,合約覆蓋的衍生產品風險敞口的重置成本為凈重置成本。在計算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資產時,無論銀行在會計核算方法或基于風險的框架下是否允許凈額結算,除非因該衍生產品資產而收到的抵(質)押品是現金變動保證金的形式并且滿足《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中的條件,否則抵(質)押品不能沖抵正的重置成本。任何與收到的初始保證金或不滿足上述條件的變動保證金有關的負債,不能沖抵衍生產品資產并且可用穩定資金系數應為0%。若滿足相關條件,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資產=(衍生產品資產)-(衍生產品資產中收到的作為變動保證金的現金抵押品)。
與購買金融工具、外匯和大宗商品相關的“交易日”應付款,是由于以下原因產生的應付款項:(1)此類交易預期在標準結算周期內結算或在對于相關交易所或交易類型來說是通常的周期內結算,或者(2)此類交易雖未能結算但仍預期會完成結算,所導致的應付款項。
(二)關于期限計算的說明
如果商業銀行的外部投資者有權在合同到期日之前要求銀行償還資本或負債項下的資金,該資本與負債項目的期限應按照外部投資者行使上述權利的最早日期確定。
即使商業銀行有權自主確定是否提前償還資本或負債項下的資金,考慮聲譽因素,該資本與負債項目的期限也應按照商業銀行會行使提前償還的權利來確定,并將上述資本與負債項目適用相應的可用穩定資金系數。對長期負債來說,只有現金流正好是6個月和1年或超過6個月和1年的部分,才能被視為有效剩余期限分別為6個月和1年或大于6個月和1年的負債。
遞延稅負債的期限按照其可能實現的最近日期確定,少數股東權益應按照具體工具的期限確定(通常是永續的),然后根據期限將遞延稅負債和少數股東權益歸入相應類別并適用該類別的可用穩定資金系數,即:若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則適用100%的可用穩定資金系數,若有效剩余期限在6個月到1年之間則適用50%的可用穩定資金系數,若有效剩余期限小于6個月則適用0%的可用穩定資金系數。
三、所需的穩定資金
所需的穩定資金是指商業銀行各類資產項目的賬面價值以及表外風險敞口與其對應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的乘積之和。賬面價值總體上應按照會計價值填報,即扣除相應的減值準備。
所需的穩定資金取決于銀行所持各類資產以及表外風險暴露的流動性特征、剩余期限。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的設定反映了銀行資產和表外風險暴露的流動性特征,主要考慮了以下內容:一是穩定的信用創造。凈穩定資金比例要求一部分對實體經濟的貸款必須由穩定資金支持,以確保這類信用中介的連續性。二是銀行行為。凈穩定資金比例假定銀行需要對相當一部分到期貸款進行展期以維護其客戶關系。三是資產期限。凈穩定資金比例假定一些短期資產(期限小于1年)需要的穩定資金較少,因為部分短期資產到期后無需展期。四是資產質量和流動性價值。凈穩定資金比例假定可被證券化或交易,因此可以作為抵押品獲得額外資金或在市場上出售的無變現障礙的高質量資產無需全部由穩定資金支持。此外,銀行需要有額外的穩定資金來源,用于支持至少一部分由表外承諾業務和或有融資義務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
各類資產所對應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用于估計該資產因為需要展期,或無法在1年以內以較小成本通過出售或用作擔保融資交易的抵押品方式變現,而需要進行融資的金額。該金額應由穩定資金支持。部分表外風險敞口只需要很少的直接或立即資金支持,但卻可能在較長時間內導致嚴重流動性短缺,因此銀行需要擁有充足的穩定資金應對未來1年內表外風險暴露的資金支持需求。
(一)表內資產
1.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0%的項目
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0%的項目包括:
(1)現金;
(2)存放于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包括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
(3)剩余期限小于6個月的對中央銀行的債權;
(4)由出售金融工具、外匯和大宗商品產生的“交易日”應收款。
與出售金融工具、外匯和大宗商品相關的“交易日”應收款,是由于以下原因產生的應收款項:(1)此類交易預期在標準結算周期內結算或在對于相關交易所或交易類型來說是通常的周期內結算,或者(2)此類交易雖未能結算但仍預期會完成結算。如果在結算日會計模式下,金融工具、外匯和大宗商品的交易并沒有作為衍生產品或抵押融資反映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但未來結算時這些交易的影響將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那么銀行應當將已執行買入訂單的這三類交易納入所需的穩定資金計算,已執行賣出訂單的上述三類交易不納入計算。
2.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5%的項目
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5%的項目為無變現障礙的其他一級資產,不包括已納入0%所需穩定資金系數類別的資產。
無變現障礙的其他一級資產須滿足流動性覆蓋率的相關要求,包括(1)由在信用風險標準法下適用0%風險權重的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PSEs)、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洲央行和歐洲委員會或多邊開發銀行發行或擔保的可交易證券;(2)流動性覆蓋率要求中規定的特定的非零風險權重的主權或中央銀行債券。
3.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10%的項目
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10%的項目為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剩余期限小于6個月的無變現障礙貸款:
(1)貸款由一級資產擔保;
(2)銀行在貸款期限內能自由地使用收到的擔保物,將其用于再抵押。
4.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15%的項目
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15%的項目包括:
(1)向金融機構發放的其他剩余期限小于6個月的其他無變現障礙貸款,不包括已納入10%所需穩定資金系數類別的貸款;
(2)無變現障礙的2A資產。
無變現障礙2A資產須滿足流動性覆蓋率的相關要求,包括(1)由在信用風險標準法下適用20%風險權重的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PSEs)、多邊開發銀行發行或擔保的可交易證券;(2)信用評級為AA-或更高的公司債券(含商業票據)和擔保債券。
5.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50%的項目
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50%的項目包括:
(1)無變現障礙的2B資產;
(2)存在變現障礙的時間在6個月到1年之間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3)向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發放的剩余期限為6個月到1年的貸款;
(4)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關系存款,且接收存款方對該業務關系存款適用50%的可用穩定資金系數;
(5)其他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非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包括向非金融機構客戶、零售(即自然人)和小企業客戶、主權、公共部門實體、多邊和國家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
無變現障礙2B資產須滿足流動性覆蓋率的相關要求,包括信用評級在A+至BBB-之間的企業債券(含商業票據)。
6.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65%的項目
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65%的項目包括:
(1)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在信用風險標準法下風險權重不高于35%的無變現障礙住房抵押貸款;
(2)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在信用風險標準法下風險權重不高于35%的其他無變現障礙貸款,但不包括向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
7.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85%的項目
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85%的項目包括:
(1)作為衍生產品交易初始保證金的現金、證券或其他資產,以及向中央交易對手違約基金提供的現金或其他資產;
(2)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信用風險標準法下風險權重超過35%的無變現障礙的未逾期或逾期未超過90天的貸款,但不包括向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
(3)不符合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標準、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的未違約的無變現障礙證券和在交易所交易的權益類證券;
(4)實物交易的大宗商品,包括黃金。
作為衍生產品交易初始保證金的現金、證券或其他資產,包括表內外的所有初始保證金,但不包括銀行不保證第三方表現、代表客戶支付的初始保證金。這種情況下,交易是以客戶的名義進行的,銀行只為客戶參與第三方(如中央交易對手)的衍生產品清算提供通道,不保證第三方表現。作為衍生產品合約初始保證金的證券或其他資產如果在其他情況下適用更高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則此處應保持該系數。對于銀行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如果銀行將其作為初始保證金使用并計提所需穩定資金,該資產應不再視作存在變現障礙的資產計算所需穩定資金,以避免重復計算。
8.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100%的項目
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100%的項目包括:
(1)存在變現障礙的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全部資產;
(2)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資產大于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負債時,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資產與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負債的差額;
(3)其他資產,包括逾期超過90天的貸款、向金融機構發放的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的貸款、非交易所交易的權益類證券、固定資產、監管資本扣減項、留存利息、保險資產、子公司權益和違約證券。
9.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形確定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的項目
衍生產品附加要求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形確定。
(二)表內項目計算說明
1.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中的限制要求
納入凈穩定資金比例計算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無需考慮流動性覆蓋率計算中的操作性要求以及對二級和2B級資產的上限要求,也無需考慮流動性覆蓋率一級資產中對風險權重不為0%的外幣債券的限制要求。
2.存在變現障礙資產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
存在變現障礙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支持證券、擔保債券中的資產以及證券融資交易或抵押品互換交易中用作抵押品的資產。對于存在變現障礙的期限為1年及以上的資產,適用100%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對于存在變現障礙的期限為6個月到1年的資產,如果該資產無變現障礙后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50%或以下,則該資產適用50%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如果該資產無變現障礙后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高于50%,那么應適用這個更高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當資產存在變現障礙的期限少于6個月時,該資產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與同類無變現障礙資產相同。在整體市場處于金融壓力或宏觀經濟面臨特殊挑戰時期,央行為實現其職責而實施非標準的、暫時的操作。在這類特殊的央行流動性操作中存在變現障礙的資產可以被賦予一個較低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但這個系數不能低于無變現障礙情況下該資產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將與央行討論確定合適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
3.比照向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處理的項目
關于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的非業務關系存款應比照向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根據期限計算所需的穩定資金。
關于逆回購和擔保融資交易相關資產應比照向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根據期限和押品條件等計算所需的穩定資金。對于無明確到期日的逆回購交易,除非銀行有充足證據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說明該交易將在未來1年內的某個時間前到期,否則均應假定該交易將持續至1年以上并采用100%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
4.收到或付出證券和押品的處理
根據資產負債表和會計處理要求,對于通過證券融資交易(如逆回購和押品互換)借入但不享有收益權的證券,以及通過押品互換收到的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的證券,銀行不應當計入資產;對于證券融資交易中借出的享有收益權的證券,銀行應當計入資產。當銀行通過回購或其他證券融資交易持有了存在變現障礙的證券,但享有收益權,并且反映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內,銀行也應計算相應的所需穩定資金。收到的不計入資產的押品,無需計算所需的穩定資金;收到的計入資產的押品,應根據其是否為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期限、發行人等特征,計算所需的穩定資金。
5.證券融資交易的軋差要求
滿足《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中的軋差條件時,與單一交易對手進行的證券融資交易在計算凈穩定資金比例時以凈額計量。其他由于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款和應付款應分別計算所需的穩定資金和可用的穩定資金,而不能進行軋差,即不能凈額計算。
6.相互依存項目
特定資產和負債項目根據合同約定是相互依存的,是指當資產仍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時負債不能到期,資產的本金償還現金流不能被用于償還負債以外的用途,并且負債資金不能投資于其他資產。相互依存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1)每對相互依存的資產和負債項目必須是可以清楚識別的。
(2)負債和與其相互依存資產的期限和本金數量應該相同。
(3)銀行作為一個轉手方將收到的資金(相互依存負債)用于相應的相互依存資產。
(4)每對相互依存負債和資產的對手方不能相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綜合考慮是否存在負面激勵或產生意料之外后果等,來確定某對資產和負債是否屬于相互依存的項目。相互依存的資產和負債項目將分別適用0%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和0%的可用穩定資金系數。衍生產品不適用于相互依存項目。具體的相互依存項目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7.關于期限計算的說明
各類資產都根據其合同剩余期限或流動性特征被賦予相應的所需穩定資金系數。在確定資產的期限時,應假定投資者會行使展期的權利。對于銀行自主選擇是否行權的資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將考慮可能限制銀行不行權能力的聲譽因素。因為如果銀行不行權,可能暗示其存在融資風險。尤其是當市場預期某些資產將展期時,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該假定該資產將被展期,并據此將其歸入相應的所需穩定資金類別中。對于分期償還的貸款,1年內到期的部分可歸入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類別。其他與分期償還貸款類似的債權,也應按照不同期限分別計算所需穩定資金系數。對于無明確到期日的貸款,即使客戶可以在無任何罰金的情況下提前還款,該貸款仍應視作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貸款,并根據客戶類型和風險權重等計算相應的所需穩定資金。對于定期審核并根據審核情況確定是否繼續放款的貸款,如提供給客戶的透支便利等,一般情況下基于聲譽風險考慮應假定貸款將持續發放而不會收回。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考慮收回貸款的動機及可能性,逐例判定某項貸款能否以下一次審核日作為到期日。
(二)表外風險敞口
許多潛在的表外流動性風險暴露只需要很少的直接或立即資金支持,但卻可能在較長時間內導致嚴重流動性短缺。因此,為確保銀行擁有充足的穩定資金應對未來1年內表外風險暴露的資金支持需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類表外業務的類別,分別賦予不同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
1.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為5%的項目
向客戶提供的不可撤銷或可以有條件撤銷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按當前未提取部分的 5%計算所需穩定資金。
2.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形確定所需穩定資金系數的項目
以下項目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形確定所需穩定資金系數:
(1)或有融資義務,包括無條件可撤銷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貿易融資工具、與貿易融資工具無關的擔保和信用證,以及非契約性義務;
(2)其他表外業務。
四、其他說明
凈穩定資金比例是重要的融資風險監管工具,應結合流動性風險評估情況綜合使用。監管機構可根據單家銀行的融資風險及其管理情況,以及對銀行遵守《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情況的評估,視情況對單家銀行采取更嚴格的標準。
除特別規定外,本附件中所使用的相關概念及定義與流動性覆蓋率中一致。
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季度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凈穩定資金比例情況。報送時滯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所有商業銀行,包括不適用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的銀行,均應按照本辦法要求,在集團、法人、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層面,積極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暴露及融資需求,并考慮法律、監管和操作方面的流動性轉移限制。
凈穩定資金比例項目表
資本與負債項目 | 可用穩定 資金系數 |
(1)監管資本(含資本扣除項,但不包括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二級資本工具) (2)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其他資本工具,但不包括若行權將會使預期剩余期限降到1年以下的帶有明確或嵌入期權的資本工具 (3)有效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所有有擔保和無擔保借款和負債,包括定期存款,但不包括最終剩余期限1年以上的負債產生的1年以內的現金流 | 100% |
來自零售和小企業客戶的穩定存款,包括無確定到期日(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定期存款 | 95% |
來自零售和小企業客戶的欠穩定存款,包括無確定到期日(活期)存款和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定期存款 | 90% |
(1)非金融企業客戶提供的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有擔保和無擔保)融資 (2)業務關系存款 (3)主權、公共部門實體以及多邊和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的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融資 (4)以上所列之外的剩余期限在6個月到1年的其他有擔保和無擔保融資(包括央行和金融機構提供的剩余期限在6個月到1年的融資) | 50% |
(1)以上所列之外的其他負債和權益,包括央行和金融機構提供的剩余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融資 (2)無明確到期日的負債,包括空頭和無到期日的頭寸,但遞延稅負債和少數股東權益例外 (3)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負債大于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資產時,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負債與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資產的差額 (4)由購買金融工具、外匯和大宗商品產生的“交易日”應付款 | 0% |
表內資產 | 所需穩定 資金系數 |
(1)現金 (2)存放于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包括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 (3)剩余期限小于6個月的對中央銀行的債權 (4)由出售金融工具、外匯和大宗商品產生的“交易日”應收款 | 0% |
無變現障礙的其他一級資產,不包括已納入0%所需穩定資金系數類別的資產 | 5% |
向金融機構發放的剩余期限小于6個月的無變現障礙貸款(由一級資產擔保并且銀行能在貸款期限內將抵押物自由地再抵押) | 10% |
(1)向金融機構發放的其他剩余期限小于6個月的其他無變現障礙貸款,不包括已納入10%所需穩定資金系數類別的貸款 (2)無變現障礙的2A資產 | 15% |
(1)無變現障礙的2B資產 (2)存在變現障礙的時間在6個月到1年之間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 (3)向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發放的剩余期限為6個月到1年的貸款 (4)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關系存款(且接收存款方對該業務關系存款適用50%的可用穩定資金系數) (5)其他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非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包括向非金融機構客戶、零售(即自然人)和小企業客戶、主權、公共部門實體、多邊和國家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 | 50% |
(1)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在信用風險標準法下風險權重不高于35%的無變現障礙住房抵押貸款 (2)剩余期限在1年及以上、在信用風險標準法下風險權重不高于35%的其他無變現障礙貸款,但不包括向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 | 65% |
(1)作為衍生產品交易初始保證金的現金、證券或其他資產,以及向中央交易對手違約基金提供的現金或其他資產 (2)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信用風險標準法下風險權重超過35%的無變現障礙的未逾期或逾期未超過90天的貸款,但不包括向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 (3)不符合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標準、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的未違約的無變現障礙證券和在交易所交易的權益類證券 (4)實物交易的大宗商品(包括黃金) | 85% |
(1)存在變現障礙的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全部資產 (2)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資產大于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負債時,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資產與凈穩定資金比例衍生產品負債的差額 (3)其他資產,包括逾期超過90天的貸款、向金融機構發放的剩余期限1年及以上的貸款、非交易所交易的權益類證券、固定資產、監管資本扣減項、留存利息、保險資產、子公司權益和違約證券 | 100% |
衍生產品附加要求 | 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形確定 |
表外風險敞口 | 所需穩定 資金系數 |
向客戶提供的不可撤銷或可以有條件撤銷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 | 當前未提取部分的 5% |
或有融資義務 (1)無條件可撤銷的信用便利和流動性便利 (2)貿易融資工具(包括擔保和信用證) (3)與貿易融資工具無關的擔保和信用證 (4)非契約性義務,如: — 銀行面臨的對自身債務或相關管道工具、證券投資載體和其他類似融資便利的潛在債務回購要求 — 客戶預期隨時可在市場上交易的結構化產品,如可調整利率的票據和可變利率活期票據 — 以保持價值穩定為目標的管理基金 | 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形確定 |
其他表外業務 | 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形確定 |
附件4
流動性匹配率計量標準
一、流動性匹配率
流動性匹配率衡量商業銀行主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配置結構,旨在引導商業銀行合理配置長期穩定負債、高流動性或短期資產,避免過度依賴短期資金支持長期業務發展,提高流動性風險抵御能力。
流動性匹配率=加權資金來源÷加權資金運用
二、加權資金來源
加權資金來源包括各項存款、同業存款、同業拆入、賣出回購、發行債券及發行同業存單等項目。
三、加權資金運用
加權資金運用包括各項貸款、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買入返售、投資同業存單、其他投資等項目。
其中,其他投資指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外的表內投資,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
流動性匹配率項目表
項目 | 折算率(按剩余期限) | ||
<3個月 | 3-12個月 | ≥1年 | |
加權資金來源 | |||
1.各項存款 | 70% | 70% | 100% |
2.同業存款 | 0% | 30% | 100% |
3.同業拆入及賣出回購 | 0% | 40% | 100% |
4.發行債券及發行同業存單 | 0% | 50% | 100% |
加權資金運用 | |||
1.各項貸款 | 30% | 50% | 80% |
2.存放同業及投資同業存單 | 40% | 60% | 100% |
3.拆放同業及買入返售 | 50% | 70% | 100% |
4.其他投資 | 100% | ||
5.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形確定的項目 | 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視情形確定 |
附件5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計量標準
一、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旨在確保銀行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在壓力情況下銀行可通過出售或抵(質)押的方式變現這些資產以滿足未來30天內的流動性需求。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優質流動性資產÷短期現金凈流出
其中,短期現金凈流出=可能現金流出-可能現金流入
二、優質流動性資產
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能夠通過出售或抵(質)押方式,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在金融市場快速變現的各類資產。優質流動性資產為無變現障礙資產,由一級資產和二級資產構成。
(一)一級資產
一級資產包括現金、超額準備金、國債、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債。一級資產無論剩余期限長短,均按照當前市場價值計入優質流動性資產。
(二)二級資產
二級資產包括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的信用債和地方政府債。二級資產無論剩余期限長短,均在當前市場價值基礎上按85%的折扣系數計入優質流動性資產。計入優質流動性資產的二級資產不可超過優質流動性資產的40%。
三、可能現金流出
可能現金流出包括一般性存款、同業業務、發行債券、向央行借款和其他項目流出等。
(一)一般性存款流出
一般性存款流出包括儲蓄存款和對公存款。
其中對公存款包括小企業存款、大中型企業存款和機構存款。小企業是指在商業銀行的資金總額(并表口徑)不超過800萬元并被視同儲蓄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機構客戶,如商業銀行對該客戶存在信用風險暴露,該客戶還應當滿足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資本監管規定中的微型和小型企業條件。
(二)同業業務流出
同業業務流出包括同業存款、30天內到期的同業拆入和賣出回購,以及30天內到期的發行同業存單等。
其中,同業存款根據目的不同區分為結算目的同業存款和融資目的同業存款。結算目的同業存款指商業銀行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結算服務所產生的存款;融資目的同業存款指商業銀行出于流動性管理等原因吸收的金融機構存款。
(三)發行債券流出
發行債券流出指商業銀行發行的30天內到期的金融債券。
(四)向央行借款流出
向央行借款流出包括商業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常備借貸便利、中期借貸便利、再貸款等從人民銀行融入的30天內到期的資金。
(五)其他項目流出
其他項目流出包括所有衍生產品凈負債、不可無條件撤銷的承諾和銀行承兌匯票、保函和信用證、表外理財產品等。
四、可能現金流入
可能現金流入包括未來30天內到期的貸款、同業業務、投資債券流入等。可能現金流入不可超過可能現金流出的75%。
(一)貸款流入
貸款流入包括30天內到期的零售、小企業、大中型企業正常貸款,以及30天內到期的票據貼現。
(二)同業業務流入
同業業務流入包括30天內到期的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買入返售和投資同業存單等。其中,存放同業根據目的不同區分為結算目的存放同業和融資目的存放同業。結算目的存放同業指商業銀行為使用其他金融機構所提供的結算服務而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融資目的存放同業指商業銀行出于流動性管理等原因而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三)投資債券流入
投資債券流入包括30天內到期的債券投資。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項目表
項目 | 折算率 |
優質流動性資產 | |
1.一級資產 | 100% |
2.二級資產 | 85% |
可能現金流出 | |
1.一般性存款 | |
儲蓄存款與小企業存款 | 8% |
大中型企業存款和機構存款 | 35% |
2.同業業務 | |
結算目的同業存款 | 25% |
質押式和買斷式賣出回購 | 5% |
其他同業業務 | 100% |
3.發行債券 | 100% |
4.向央行借款 | 0% |
5.其他項目 | |
衍生產品凈負債 | 100% |
不可無條件撤銷的承諾和銀行承兌匯票 | 10% |
保函和信用證 | 2.5% |
表外理財產品 | 5% |
其他 | 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形確定 |
可能現金流入 | |
1.貸款 | 50% |
2.同業業務 | |
結算目的存放同業 | 0% |
買斷式買入返售 | 0% |
其他同業業務 | 100% |
3.投資債券 | 100% |
4.其他 | 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形確定 |
附件6
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計量標準
一、流動性缺口
(一)流動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為基礎,按特定方法測算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和負債,并將到期資產與到期負債相減獲得的差額。
(二)計算公式
未來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負債
(三)計算口徑
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資產+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外收入
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負債=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內負債+未來各個時間段到期的表外支出
在計算到期的表內負債時,活期存款中的穩定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審慎估算。
二、流動性缺口率
(一)流動性缺口率是指未來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與相應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的比例。
(二)計算公式
流動性缺口率=未來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相應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100%
(三)計算口徑
相應時間段到期的表內外資產=相應時間段到期的表內資產+相應時間段到期的表外收入
三、核心負債比例
(一)核心負債比例是指中長期較為穩定的負債占總負債的比例。
(二)計算公式
核心負債比例=核心負債/總負債×100%
(三)計算口徑
核心負債包括距離到期日三個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和發行債券,以及活期存款中的穩定部分。
總負債是資產負債表中負債總計的余額。
活期存款中的穩定部分按規定方法進行審慎估算。
四、同業融入比例
(一)同業融入比例是指商業銀行從同業機構交易對手獲得的資金占總負債的比例。
(二)計算公式
同業融入比例=(同業拆放+同業存放+賣出回購+委托方同業代付+發行同業存單-結算性同業存款)/總負債×100%
五、最大十戶存款比例
(一)最大十戶存款比例是指前十大存款客戶存款合計占各項存款的比例。
(二)計算公式
最大十戶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戶存款合計/各項存款×100%
六、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
(一)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是指商業銀行從最大十家同業機構交易對手獲得的資金占總負債的比例。
(二)計算公式
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來自于最大十家同業機構交易對手的同業拆放+同業存放+賣出回購+委托方同業代付+發行同業存單-結算性同業存款)/總負債×100%
七、超額備付金率
(一)超額備付金率是指商業銀行的超額備付金與各項存款的比例。
(二)計算公式
超額備付金=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金存款+庫存現金
超額備付金率=超額備付金/各項存款×100%
八、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
(一)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是指對某種重要幣種單獨計算的流動性覆蓋率。
(二)計算公式
同流動性覆蓋率。
九、存貸比
(一)存貸比是指商業銀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
(二)計算公式
存貸比=貸款余額/存款余額×100%
存貸比計算口徑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7
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計量標準
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
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與境外集團內機構交易的資產方凈額與資本凈額之比。
與境外集團內機構交易的資產方凈額=存放境外集團內機構+拆放境外集團內機構+與境外集團內機構交易形成的其他資產余額-境外集團內機構存放-境外集團內機構拆放-與境外集團內機構交易形成的其他負債余額。
二、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
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為外國銀行分行與境外機構交易的資產方凈額與營運資金凈額之比。
外國銀行分行與境外機構交易的資產方凈額=存放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拆放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與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交易形成的其他資產余額-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存放-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拆放-與境外聯行、附屬機構及同業交易形成的其他負債余額。
營運資金凈額=營運資金余額+未分配利潤-貸款損失準備尚未提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