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金創(北京)信息技術研究院理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研究院名稱:中經金創(北京)信息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金創院”),英文名稱為:China Financial Innov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第二條 研究院的宗旨:旨在加強金融領域的學術研究,助力人民幣國際化發展,培養金融創新的專業人才,支持和促進我國金融創新領域健康發展,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的交流,促進我國金融事業的發展。本研究院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第三條 研究院的定位:要建成我國金融創新領域高水平的學術研究與政策咨詢中心、人民幣國際化研究、國際合作交流中心,培養金融創新的專業人才和推進金融創新發展的國家級平臺,協助政府部門推動金融創新的發展,進行相關業務的調查和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參考建議,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研究院遵守經濟日報報業集團《經濟》雜志社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
第二章 主要職能
第五條 研究院的主要職能是:
(一)學術研究:組織開展針對金融創新領域的調研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金融創新領域相關的課題研究,形成一批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重大理論研究和決策參考的標志性成果。
(二)培訓教育:積極開展金融創新領域專業人才培養,從事以金融創新從業人員為主體的非學歷培訓。
(三)金融孵化:組織協調行業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等部門深入合作,在金融創新的人才培養、科研開發、行業合作、科學研究等方面發揮骨干和引領作用,成為金融創新行業的“孵化加速器”。
(四)咨詢顧問:組織專家在金融創新及其相關領域開展咨詢服務,為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提供企業管理咨詢、財務顧問及政府科學決策方面的支持。
(五)信息出版: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金融創新類書刊及聲像資料,出版每年的《中國金融創新發展研究報告》。
(六)論壇活動:每年定期舉辦中國金融創新高峰論壇,不定期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會以及學術講座等活動。
(七)交流合作:加強與國際金融界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推廣國際、國內金融行業先進經驗及應用成果,舉辦國際、國內學術交流活動及項目洽談會;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理念和有益經驗,開展一批跨學科、跨地域并且具有國際前沿水平的國際合作項目。
第三章 理事會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采用團體會員與理事會員制。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章程;
2、經營兩年以上,經營作風良好,有一定規模從事金融行業或類金融行業的單位或市場主體;
3、從事金融監管、金融研究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
4、與金融行業相關的協會組織、地方或行業組織和社會團體。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員須經本會秘書處批準;
(四) 由金創院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委托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理事會會費按屆收取,每屆任期三年,每屆屆滿前30天前交齊下一屆的會費。
(一)理事會理事長50萬元每屆;
(二)理事會常務副理事長40萬元每屆;
(三)理事會副理事長30萬元每屆;
(四)理事會常務理事20萬元每屆;
(五)理事會理事10萬元每屆。
二、以行業或地區為發展方向的“(行業或地區)發展中心”團體會員會費標準是每一個中心每年100萬元的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的常設機構是秘書處,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秘書處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 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金創院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金創院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決定任免各工作機構負責人。
(四)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理事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辦理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前期工作;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接受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經金創(北京)信息技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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